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85號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法定代理人 賴仲亮

債務人 劉祐宇

何秀錦

一、債務人劉祐宇、何秀錦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2,19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祐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62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劉祐宇、何秀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何秀錦應連帶給付新臺幣101,819元及其利息,惟依聲請狀所附資料,形式上僅足認債務人何秀錦應就新臺幣92,191元及其利息負連帶清償責任,逾此部分之請求難認已釋明,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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