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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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 莊耕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因通行而增加使用地之價值),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176,5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