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7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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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7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74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林輝即 林福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4年4月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2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10月5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10504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總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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