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13號原告 邱英昭 訴訟代理人 楊華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邱國雄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萬4761元,嗣原告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而為訴之追加,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27萬1510元(計算式:1,381,510元+6,890,000元=8,271,510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97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萬4761元,應再補繳6萬82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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