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易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弘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王弘毅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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