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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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413號上訴人 王世宏 被上訴人 鄭王月理
莊英俊 潘惠如 莊晴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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