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41號上訴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因103年度建字第24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壹拾貳萬壹仟貳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柒仟玖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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