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子榮選任辯護人黃慧萍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續字第571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