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請人 劉旻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賴秀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台端僅提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無法認定原抵押權設定權利人為何人)。
二、債權證明文件(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謄本,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民國108年1月14日原抵押權設定權利人與相對人間之金錢借貸,惟台端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為相對人於109年1月13日、108年12月30日簽發之本票,及相對人為台端間之借據,與上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謄本所載不符。)
二、相對人陳賴秀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