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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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779號聲請人 徐玉珍
徐正勳 徐誌凱 法定代理人 徐振文
蔡金淪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徐子派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徐子派於民國101年9月6日死亡,聲請人等三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此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聲明拋棄繼承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而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徐玉珍部分:聲請人徐玉珍為被繼承人徐子派之次女,屬第一順位而親等在前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惟查聲請人徐玉珍為一重度痴症患者,有其身心障礙手冊附卷可稽,且其並不了解拋棄繼承之意義,聲請狀上徐玉珍之印文亦非其所親自用印等情,有本院102年1月11日非訟事件筆錄可稽,並經同案聲請人 徐玉雲 陳明 在卷,是尚難認聲請人徐玉珍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從而本件關於聲請人徐玉珍之部分應予駁回。
四、聲請人徐正勳、徐誌凱部分:查聲請人徐正勳、徐誌凱為被繼承人徐子派長男徐振文之子女,即為被繼承人徐子派孫子女,屬第一順位而親等在後之繼承人,因第一順位而親等在前繼承人即次女徐玉珍並未經准予拋棄繼承,仍為繼承人,則第一順位親等在後之繼承人,其繼承權尚未發生,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其聲明拋棄繼承亦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