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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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解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59號上訴人即被告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佘玉華 間請求返還解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