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708號原告 蔡欣倫
蔡欣誼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 律師被告 蔡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複代理人 李詩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建物標示「附屬建物」欄位關於「平台:16.03」欄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平台:16.03、地下層:136.2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