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634號聲請人 呂棊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呂棊峰係被繼承人 張玉霞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巷00號6樓之2)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張玉霞於106年3月13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云云。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之前提,須聲明人係應繼承人且於陳報時業已取得繼承權,自不待言。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張玉霞於106年3月13日死亡,聲請人呂棊峰主張其為繼承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等件附卷可稽。惟聲請人呂棊峰為被繼承人張玉霞之孫子,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為憑,而先順序之繼承人尚有被繼承人之女 呂佩頴 並未拋棄繼承,復查無喪失繼承權之情事,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本院職權查閱案件查詢清單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先順序親等近之法定繼承人呂佩頴未聲明拋棄繼承,則聲請人依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即無繼承之權,是其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昱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