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313號聲請人 李品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 郭秀雲 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死亡,其死亡時之最後住所地為台北市○○區○○里○○路○○○○號六樓之1,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前揭說明,尚有未合,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家事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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