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 侯源五 被告 柯蔡麗花
蔡 張麗雲 黃仕佩 張麒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0,000元(以原告起訴分割共有物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地價,再乘以原告之持分定之,計算式:566×20000×189/566=0000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