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350號
原 告 許塗素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西煌 (臺中市千岱老人福利會會長)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書狀陳報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
等)、另提出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