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350號
原   告  許塗素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西煌 (臺中市千岱老人福利會會長)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書狀陳報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
  等)、另提出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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