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人即被告 顏石山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遭限制出境之處分,現上訴至最高法院審理中。因聲請人以捕漁為業,須經常出海作業,惟因本案遭限制出境,致聲請人全家生計陷入困頓,經濟拮据,爰請求准予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按限制被告出境,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案件在第三審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之被告,有無限制出境或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應由第二審法院決定之。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㈠可茲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涉本院102年度侵訴字第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業已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3年8月,經聲請人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3年6月13日以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號判決上訴駁回,現已上訴至最高法院審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影本各1份、本院103年9月23日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依上開最高法院會議決定意旨,聲請人上述解除限制出境之聲請,應向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為之,是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提出上開聲請,依前揭說明,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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