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95年5月4日起至96年5月24日止,經由網站取得音樂著作之電子檔後,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住處,利用其所有之電腦設備上傳音樂著作之電子檔至「魚兒魚兒天上游」網站,供不特定人作線上點播收聽,以此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唱片公司公開傳輸之著作財產權而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6474號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屬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於96年5月24日確為警查獲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行,且經警查扣電腦主機1台,其所涉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亦經被告供承在卷,自應由本院依法宣告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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