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30號原告代號AW000-H111340號(姓名、年籍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王沛元法官蘇宏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