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57號聲請人 劉吉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樺木業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睿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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