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9號原告 陳祥光
即祭祀公業 陳寬記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吳秉祐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二人共 葉春生 律師同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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