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24號聲請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鳳翱 律師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6,843,149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