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025號聲請人 徐瑞郎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劉湶湧 (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湶湧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命補正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收受迄今仍未繳費,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堪予認定。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