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804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饗苑王企業有限公司東方玥食府有限公司、乙○、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相對人(聲請狀所載為丙○藝,與本票所載之丙○不相符)。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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