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9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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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6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原告丙○○
原告甲○○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9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151號過失致死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君杰書記官李承悌調解委員蔡朱童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丙○○原告甲○○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調解委員蔡朱童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扣除強制責任險壹佰伍拾萬元業已由原告領取,當場以現金給付伍拾萬元予原告,尚有餘款肆拾萬元以匯款方式(銀行:臺灣銀行,戶名: 林春進 ,帳號:000000000000)分期給付,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日起,每月給付伍仟元至清償完畢,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李承悌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