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1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175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鄭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捌佰貳拾叁元,及其中肆萬捌仟壹佰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叁萬玖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其中肆拾玖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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