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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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參加訟救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464號聲請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因 張振盛鄧盛鴻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38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38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吳青蓉法官許紋華法官林慧貞法官賴惠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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