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20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20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天外天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外天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已據上訴人繳納6,450元,尚
應補繳1,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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