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523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乙○○
被上訴人
即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3月30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程欣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