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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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招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招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招安(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中如附表編號1、2、4至6所示之部分,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8所示之部分,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佐,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312號刑事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按;上開刑事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案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案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因而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回覆表示:受刑人所犯竊盜、洗錢防制法、一級毒品轉讓等8罪,其中所犯竊盜1至6罪,雖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然受刑人所犯罪行手段單一,亦未謀利,所竊車輛已發還被害人,核受刑人犯行可謂影響社會秩序甚微,然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未曾深量,未按比例原則予以裁處施刑,請法院考量受刑人犯後勇於承擔,並無推諉卸責,而家中尚有老母(78歲)等待撫養,給予符合比例原則之待遇,施以較為妥適之刑期,則受刑人必虛心接受等情,有本院刑事庭民國113年5月7日113中分慧刑和113聲598字第04368號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135至139頁);並綜合審酌受刑人於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時曾表示:請鈞長依符合比例原則,依法辦理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頁),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部分,均係犯竊盜罪,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部分,係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部分,係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等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蘇品樺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涂村宇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陳招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1月31日110年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81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308、305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767號110年度易字第2270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17日110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767號110年度易字第227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9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8月17日,應予更正)111年2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34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857號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312號刑事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編號34罪名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3日110年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308、3055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1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270號110年度易字第2346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30日111年1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270號110年度易字第234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2月8日111年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85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554號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312號刑事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編號56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4月4日110年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304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7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3585號110年度簡字第1524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14日111年4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3585號110年度簡字第15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2日111年7月8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7月18日,應予更正)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21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820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03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895號)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312號刑事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編號78罪名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0年7月31日至110年8月3日110年4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880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3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183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618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12日112年12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金簡字第183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61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19日113年1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8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2398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5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4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