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36號聲請人許政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0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99年度除字第9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易臻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98年12月7日│163,988元│0000000│││ 許瑞維 │山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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