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定有明文。又破產法中並無聲請破產應如何徵收聲請費用之規定,依上述明文即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徵收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4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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