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5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5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53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友瀝青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殷振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