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5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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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5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53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彩韻股份有限公司、丁○○、甲○○、歐風家具實業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依據(本票上未約定利率)。
二、。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