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35號上訴人祐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銘德 送達代收人 林恩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聯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935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68,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