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CHODPHINIDRAWEE(拉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CHODPHINIDRAWEE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CHODPHINIDRAWEE(拉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9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受刑人為泰國籍人,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家賢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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