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877號聲請人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偉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恩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