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196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高雅雯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繼承之遺產資料(即查詢被繼承人 高天賜 之遺產清冊或死亡當時之財產所得清單),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經查債務人居住於臺中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