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53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537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子迪

李炤毅

被告 林富永

林志達

蔣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魏賜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