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8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楊盛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當期本金及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