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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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曜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曜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曜呈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漏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補充,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毋庸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