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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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 劉俊利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拆除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遭占用約略之面積、土地登記簿謄本、地藉圖謄本,並依法繳足裁判費。
二、起訴狀繕本1份。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