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36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分別於民國86年4月28日、86年5月7日及87年2月20日,向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申請核發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各1張。嗣因甲○○未依約清償簽帳消費款項,分別經富邦銀行於88年9月16日、花旗銀行於88年11月11日、彰化銀行於88年11月18日將甲○○申請之上開信用卡強制停止使用。甲○○明知上情及其已無資力清償信用卡簽帳費用,竟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89年2月1日起至89年3月30日止,利用於航空機上刷卡消費無法立即與發卡銀行連線徵信之盲點,連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其所搭乘之如附表二㈠編號1至5、8、10、11、13至15、18至33、38、39,附表二㈡編號1至3、5至12,附表二㈢編號1、2、4至10、
12、15、18至39、54至65,所示消費商店欄為我國籍之CHIN
AAIRLINES(即中華航空公司)之國際航線班機上,持上揭信用卡向各航機上之服務人員刷卡購買機上販售之商品,致不知情之服務人員陷於錯誤准其消費並交付所購買之商品,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二㈠編號1至5、8、10、11、13至15、18至33、38、39,附表二㈡編號1至3、5至12,附表二㈢編號1、2、4至10、12、15、18至39、54至65,所示消費商店欄為CHINAAIRLINES所示金額之商品供為己用。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外事警官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核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有證人 王信升 於警詢陳述綦詳,並有入出境查詢結果(見94年度偵字第21890號卷第8頁)、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見上開偵字卷第15頁)、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上開偵字卷第16頁)、富邦銀行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見上開偵字卷第17頁)、信用卡消費概況查詢(見上開偵字卷第18頁至第24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促字第5891號支付命令(見上開偵字卷第25頁)、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6年4月25日(九十六)政查字第12621號函暨檢送之信用卡帳單(見96年度偵緝字36
0號卷第43頁、第44頁)、彰化銀行七賢分行96年4月23日彰七賢字第0961045號函暨檢送之信用卡處理系統持卡人卡片狀態資料、信用卡消費明細表(見上開偵緝字卷第45頁至第55頁)、彰化銀行第六區營運處96年5月21日彰六區債字第0960273號函暨檢送之信用卡申請書(見上開偵緝字卷第59頁至第60頁)、花旗銀行96年6月5日(九十六)政查字第12994號函暨檢送之信用卡申請書、被告身分證影本、刷卡消費明細(見上開偵緝字卷第62頁至第98頁)在卷可稽。
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前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㈠法定罰金刑最低刑度之變更: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主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1千元以下罰金。本件被告犯罪時之刑法就罰金刑之規定,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刑應處銀元1元以上,並應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規定,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2倍至10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
惟95年7月1日施行之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而95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經比較修正前後之罰金刑輕重,該罰金刑之最低刑度於修法後已有加重,故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連續犯條文變更部分: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㈢罰金刑加重之適用:
刑法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較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僅加重其最高度,為不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
㈣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適用結果,以修正前刑法規定有利於
被告,是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規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取財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刪除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加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之財產上損失,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其曾於95年9月29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惟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於96年3月2日即遭員警緝獲,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1份(見上開偵緝字卷第3頁)在卷可按,則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第5條之反面解釋,予以減其刑二分之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已於90年1月1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2日生效,由原來「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為得易科罰金之要件,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為得易科罰金之要件,其修正後規定得宣告易科罰金之範圍,較修正前之舊法為廣;再按,刑法第41條第1項有關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並於95年5月17日修正刪除,均自95年7月1日施行,有關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1元以上3元以下)提高為1百倍折算1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百元以上3百元以下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即以新臺幣3百元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1日,惟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綜合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之條件及折算標準,以90年1月12日施行(即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較有利於被告,故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另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89年2月18日起至89年3月12日止,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持上揭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在如附表二㈠、㈡、㈢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二㈠、㈡㈢所示之JPNNIHONKOKUUKIN、NIHONKOKUUINAIHANBAICH
IBA、QANTASAIRWAYSLTD、JALKINAIHANBAICHIB、JPNANAIN-FLIGHT、ANAIN-FLIGHTSALEST、AUSQANTASAIRWAYS等外國航空公司之飛機上,利用於航空機上刷卡消費無法立即與發卡銀行連線徵信之盲點,連續於如附表二㈠編號6、
7、9、12、16、17、34、35、36、37所示之時間,附表二㈡編號4、13、14、15所示時間,附表二㈢編號3、11、13、14、16、17、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所示之時間刷卡消費購物,致使航空飛機上之服務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其所購買之物品,而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云云。經查:
㈠按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規
定有明文。且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11條前段及第5條、第6條、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刑法第5、6條以外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者,不適用之,易言之,此種行為係屬不罰,如經起訴,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413號判決可資參照)。
㈡被告於上揭附表二㈠編號6、7、9、12、16、17、34、35
、36、37所示之時間,附表二㈡編號4、13、14、15所示時間,附表二㈢編號3、11、13、14、16、17、40、41、42、
43、44、45、46、47、48、49、50、51、52、53所示時間,在JPNNIHONKOKUUKIN、JPNANAIN-FLIGHT、AUSQANTASAIRWAYS、QANTASAIRWAYSLTD、NIHONKOKUUINAIHANBAICH
IBA、JALKINAIHANBAICHIB、ANAIN-FLIGHTSALEST等外國航空公司之飛機上所為之詐欺犯行,行為地及結果地均係在外國航空機上,並非在我國領域內犯罪,且其所涉犯刑法第33
9條第1項詐欺取財犯行,並非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上揭說明,此部分之行為係屬不罰之行為,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起訴論罪科刑部分,且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行為時刑法第339條第1項,刪除前刑法第56條,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發卡銀行│卡片種類│卡號│消費額度(新臺幣)│停卡時間│├──┼────┼────────┼─────────┼─────────┼──────┤│1│富邦銀行│MASTER國際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10萬元│88年9月16日│├──┼────┼────────┼─────────┼─────────┼──────┤│2│花旗銀行│MASTER國際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23萬5000元│88年11月11日│├──┼────┼────────┼─────────┼─────────┼──────┤│3│彰化銀行│VISA國際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6萬元│88年11月18日│└──┴────┴────────┴─────────┴─────────┴──────┘附表二:
(一)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編│時間│消費商店│消費金額│編│時間│消費商店│消費金額││號│(民國)│(均在航空器上)│(新臺幣)│號│(民國)│(均在航空器上)│(新臺幣)│├─┼────┼─────────┼─────┼─┼────┼─────────┼─────┤│1│890201│CHINAAIRLINES│2513│2│890207│CHINAAIRLINES│932│├─┼────┼─────────┼─────┼─┼────┼─────────┼─────┤│3│890207│CHINAAIRLINES│7955│4│890207│CHINAAIRLINES│3760│├─┼────┼─────────┼─────┼─┼────┼─────────┼─────┤│5│890207│CHINAAIRLINES│8949│6│890218│JPNNIH0NKOKUUKIN│25770│├─┼────┼─────────┼─────┼─┼────┼─────────┼─────┤│7│890218│JPNNIH0NKOKUUKIN│29020│8│890218│CHINAAIRLINES│5500│├─┼────┼─────────┼─────┼─┼────┼─────────┼─────┤│9│890219│JPNNIH0NKOKUUKIN│28672│10│890220│CHINAAIRLINES│4474│├─┼────┼─────────┼─────┼─┼────┼─────────┼─────┤│11│890220│CHINAAIRLINES│5340│12│890221│AUSQANTASAIRWAYS│13744│├─┼────┼─────────┼─────┼─┼────┼─────────┼─────┤│13│890223│CHINAAIRLINES│8801│14│890223│CHINAAIRLINES│8894│├─┼────┼─────────┼─────┼─┼────┼─────────┼─────┤│15│890224│CHINAAIRLINES│5007│16│890225│JPNANAIN-FLIGHT│30206│├─┼────┼─────────┼─────┼─┼────┼─────────┼─────┤│17│890226│JPNANAIN-FLIGHT│49137│18│890227│CHINAAIRLINES│9112│├─┼────┼─────────┼─────┼─┼────┼─────────┼─────┤│19│890227│CHINAAIRLINES│1182│20│890227│CHINAAIRLINES│2239│├─┼────┼─────────┼─────┼─┼────┼─────────┼─────┤│21│890227│CHINAAIRLINES│6126│22│890301│CHINAAIRLINES│5526│├─┼────┼─────────┼─────┼─┼────┼─────────┼─────┤│23│890302│CHINAAIRLINES│6748│24│890302│CHINAAIRLINES│4478│├─┼────┼─────────┼─────┼─┼────┼─────────┼─────┤│25│890302│CHINAAIRLINES│3570│26│890302│CHINAAIRLINES│4284│├─┼────┼─────────┼─────┼─┼────┼─────────┼─────┤│27│890302│CHINAAIRLINES│6519│28│890303│CHINAAIRLINES│7681│├─┼────┼─────────┼─────┼─┼────┼─────────┼─────┤│29│890304│CHINAAIRLINES│9282│30│890304│CHINAAIRLINES│2732│├─┼────┼─────────┼─────┼─┼────┼─────────┼─────┤│31│890305│CHINAAIRLINES│1745│32│890305│CHINAAIRLINES│8972│├─┼────┼─────────┼─────┼─┼────┼─────────┼─────┤│33│890305│CHINAAIRLINES│2235│34│890306│JPNNIH0NKOKUUKIN│38118│├─┼────┼─────────┼─────┼─┼────┼─────────┼─────┤│35│890306│JPNNIH0NKOKUUKIN│4909│36│890306│JPNNIH0NKOKUUKIN│1964│├─┼────┼─────────┼─────┼─┼────┼─────────┼─────┤│37│890307│JPNNIH0NKOKUUKIN│45973│38│890308│CHINAAIRLINES│9291│├─┼────┼─────────┼─────┼─┼────┴─────────┴─────┤│39│890308│CHINAAIRLINES│1926││總計42萬2286元│└─┴────┴─────────┴─────┴─┴────────────────────┘
(二)花旗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編│時間│消費商店│消費金額│編│時間│消費商店│消費金額││號│(民國)│(均在航空器上)│(新臺幣)│號│(民國)│(均在航空器上)│(新臺幣)│├─┼────┼─────────┼─────┼─┼────┼─────────┼─────┤│1│890201│CHINAAIRLINES│2243│2│890203│CHINAAIRLINES│3770│├─┼────┼─────────┼─────┼─┼────┼─────────┼─────┤│3│890203│CHINAAIRLINES│9348│4│890221│QANTASAIRWAYSLTD│11630│├─┼────┼─────────┼─────┼─┼────┼─────────┼─────┤│5│890220│CHINAAIRLINES│4493│6│890220│CHINAAIRLINES│6210│├─┼────┼─────────┼─────┼─┼────┼─────────┼─────┤│7│890207│CHINAAIRLINES│2247│8│890308│CHINAAIRLINES│1248│├─┼────┼─────────┼─────┼─┼────┼─────────┼─────┤│9│890308│CHINAAIRLINES│7927│10│890207│CHINAAIRLINES│2310│├─┼────┼─────────┼─────┼─┼────┼─────────┼─────┤│11│890207│CHINAAIRLINES│6430│12│890217│CHINAAIRLINES│5525│├─┼────┼─────────┼─────┼─┼────┼─────────┼─────┤│13│890218│NIH0NKOKUU│25828│14│890219│NIH0NKOKUU│6122││││INAIHANBAICHIBA││││INAIHANBAICHIBA││├─┼────┼─────────┼─────┼─┼────┴─────────┴─────┤│15│890219│NIH0NKOKUU│28917││總計12萬4248元││││INAIHANBAICHIBA││││└─┴────┴─────────┴─────┴─┴────────────────────┘
(三)彰化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編│時間│消費商店│消費金額│編│時間│消費商店│消費金額││號│(民國)│(均在航空器上)│(新臺幣)│號│(民國)│(均在航空器上)│(新臺幣)│├─┼────┼─────────┼─────┼─┼────┼─────────┼─────┤│1│890201│CHINAAIRLINES│7747│2│890203│CHINAAIRLINES│4741│├─┼────┼─────────┼─────┼─┼────┼─────────┼─────┤│3│890221│QANTASAIRWAYSLTD│4161│4│890220│CHINAAIRLINES│4469│├─┼────┼─────────┼─────┼─┼────┼─────────┼─────┤│5│890217│CHINAAIRLINES│4469│6│890220│CHINAAIRLINES│3848│├─┼────┼─────────┼─────┼─┼────┼─────────┼─────┤│7│890217│CHINAAIRLINES│8194│8│890216│CHINAAIRLINES│3662│├─┼────┼─────────┼─────┼─┼────┼─────────┼─────┤│9│890216│CHINAAIRLINES│5276│10│890220│CHINAAIRLINES│8938│├─┼────┼─────────┼─────┼─┼────┼─────────┼─────┤│11│890218│JALKINAIHANBAICHIB│23773│12│890308│CHINAAIRLINES│5215│├─┼────┼─────────┼─────┼─┼────┼─────────┼─────┤│13│890219│JALKINAIHANBAICHIB│27368│14│890218│JALKINAIHANBAICHIB│24758│├─┼────┼─────────┼─────┼─┼────┼─────────┼─────┤│15│890207│CHINAAIRLINES│8319│16│890218│JALKINAIHANBAICHIB│35253│├─┼────┼─────────┼─────┼─┼────┼─────────┼─────┤│17│890219│JALKINAIHANBAICHIB│27600│18│890207│CHINAAIRLINES│7853│├─┼────┼─────────┼─────┼─┼────┼─────────┼─────┤│19│890301│CHINAAIRLINES│5002│20│890301│CHINAAIRLINES│3852│├─┼────┼─────────┼─────┼─┼────┼─────────┼─────┤│21│890301│CHINAAIRLINES│2237│22│890224│CHINAAIRLINES│8947│├─┼────┼─────────┼─────┼─┼────┼─────────┼─────┤│23│890301│CHINAAIRLINES│5312│24│890320│CHINAAIRLINES│932│├─┼────┼─────────┼─────┼─┼────┼─────────┼─────┤│25│890302│CHINAAIRLINES│2237│26│890302│CHINAAIRLINES│9195│├─┼────┼─────────┼─────┼─┼────┼─────────┼─────┤│27│890303│CHINAAIRLINES│8232│28│890223│CHINAAIRLINES│8326│├─┼────┼─────────┼─────┼─┼────┼─────────┼─────┤│29│890302│CHINAAIRLINES│8776│30│890224│CHINAAIRLINES│4000│├─┼────┼─────────┼─────┼─┼────┼─────────┼─────┤│31│890321│CHINAAIRLINES│9303│32│890227│CHINAAIRLINES│8931│├─┼────┼─────────┼─────┼─┼────┼─────────┼─────┤│33│890223│CHINAAIRLINES│8838│34│890227│CHINAAIRLINES│4466│├─┼────┼─────────┼─────┼─┼────┼─────────┼─────┤│35│890321│CHINAAIRLINES│4466│36│890305│CHINAAIRLINES│9179│├─┼────┼─────────┼─────┼─┼────┼─────────┼─────┤│37│890301│CHINAAIRLINES│5427│38│890321│CHINAAIRLINES│7195│├─┼────┼─────────┼─────┼─┼────┼─────────┼─────┤│39│890224│CHINAAIRLINES│5210│40│890306│JALKINAIHANBAICHIB│7502│├─┼────┼─────────┼─────┼─┼────┼─────────┼─────┤│41│890306│JALKINAIHANBAICHIB│22940│42│890306│JALKINAIHANBAICHIB│11427│├─┼────┼─────────┼─────┼─┼────┼─────────┼─────┤│43│890307│JALKINAIHANBAICHIB│15870│44│890307│JALKINAIHANBAICHIB│34568│├─┼────┼─────────┼─────┼─┼────┼─────────┼─────┤│45│890225│ANAIN-FLIGHTSALEST│41804│46│890229│ANAIN-FLIGHTSALEST│1327│├─┼────┼─────────┼─────┼─┼────┼─────────┼─────┤│47│890310│ANAIN-FLIGHTSALEST│39376│48│890229│ANAIN-FLIGHTSALEST│33743│├─┼────┼─────────┼─────┼─┼────┼─────────┼─────┤│49│890229│ANAIN-FLIGHTSALEST│21945│50│890309│ANAIN-FLIGHTSALEST│45393│├─┼────┼─────────┼─────┼─┼────┼─────────┼─────┤│51│890309│ANAIN-FLIGHTSALEST│9114│52│890312│ANAIN-FLIGHTSALEST│43653│├─┼────┼─────────┼─────┼─┼────┼─────────┼─────┤│53│890310│ANAIN-FLIGHTSALEST│7846│54│890329│CHINAAIRLINES│6161│├─┼────┼─────────┼─────┼─┼────┼─────────┼─────┤│55│890330│CHINAAIRLINES│5453│56│890321│CHINAAIRLINES│8133│├─┼────┼─────────┼─────┼─┼────┼─────────┼─────┤│57│890330│CHINAAIRLINES│739│58│890330│CHINAAIRLINES│6161│├─┼────┼─────────┼─────┼─┼────┼─────────┼─────┤│59│890331│CHINAAIRLINES│4436│60│890329│CHINAAIRLINES│7671│├─┼────┼─────────┼─────┼─┼────┼─────────┼─────┤│61│890326│CHINAAIRLINES│9242│62│890328│CHINAAIRLINES│9061│├─┼────┼─────────┼─────┼─┼────┼─────────┼─────┤│63│890328│CHINAAIRLINES│2743│64│890321│CHINAAIRLINES│7674│├─┼────┼─────────┼─────┼─┼────┴─────────┴─────┤│65│890328│CHINAAIRLINES│3945││總計75萬36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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