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靖威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緝字第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靖威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及更正:
(一)本件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
柳思 惠」,均應更正為「柳思僡」。
(二)被告雖2次未依臺北市政府內湖區公所所發通知前往指定
地點完成徵兵檢查,然該2次徵兵檢查通知書,均係為同
一徵兵之目的所為,被告無故不到亦係意圖避免單一徵兵
處理之目的所致,應僅成立單純一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張葵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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