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