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原告與被告 洪慧玲 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8,67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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