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司字第21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黎玉麟 訴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聖山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乙○○(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鄉○○○街○○號)為聖山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聖山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清算係以了結已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財產為目的之程序,清算程序兼在保護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是法院選派清算人,係以客觀上保護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為考量,並非在遂行個人主觀之意願。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聖山有限公司遭經濟部於民國99年1月13日命令解散,其唯一董事及股東甲○○已於97年2月17日死亡,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為維持稅收徵起,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查聖山有限公司經經濟部以99年1月23日經中二字第09934900480號函文命令解散及臺北縣政府以99年2月6日北府經登字第0990106061號函廢止登記後,並未選任清算人,而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甲○○已於97年間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及臺北縣政府上開函文、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2月24日北院隆家定97年度繼字第397號函、死亡登記申請書查詢等附卷可稽,堪以認定。是聲請人聲請為聖山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係為處該公司未了結之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同時貫徹課稅公平,以免其因無法送達而處於實質無法課稅之不公平狀態,致有害公益,是聲請人之主張於法並無不合。嗣經本院依上開資料審酌結果,因甲○○之母乙○○係00年出生,尚未達不宜處理事務之年歲,應有正常智識能力處理公司之事務,則在聖山有限公司別無其他人適合擔任其清算人之情形下,選派乙○○為該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國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