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統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盈婷 相對人高雄市福山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鄭金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提存物,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七八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高雄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號碼:KB0000000,合計新台幣壹佰萬元整),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現金或同額之高雄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聲請假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民國94年建字第104號民事判決,為擔保相對人因假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曾以本院民國99年度存字第788號提存事件,提存高雄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號碼:KB0000000,合計新台幣壹佰萬元)在案。茲以上開提存之定期存單業已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為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俊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