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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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0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盛民選任辯護人兼送達代收人洪嘉蔚律師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洪珮婷
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