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維華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維華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顏偲凡法官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冠伶